索引号: stkjcyy/2023-0166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号: 苏锡通办〔2021〕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tkjcyy/2023-0166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号: 苏锡通办〔2021〕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17 18: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机关各部门,纪工委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各驻区机构,控股公司、佳润公司、中新苏通公司、中新集团南通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南通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3〕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发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8〕7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导向作用,加快主导产业集聚

(一)持续优化规划引领。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不断优化全区空间布局,坚持以产城融合发展为导向,突出生产功能与主导产业契合度,围绕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和生命健康“两主一新”,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引进、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抱团转移、集群转移。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主导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工作,奠定上下游产业延伸配套的核心基础。统筹产业集聚区与生活配套区、商务办公区与休闲活力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大力发展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多层次、多样化产业空间载体,推动主导产业集聚化发展,把全区打造成跨江融合发展的“主阵地”。

(二)提升配套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法定规划推进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和产业项目齐头并进。围绕“产业社区化、功能国际化”目标,集聚一批品牌强、口碑好的商务商业、教育医疗、休闲娱乐等现代配套服务,合理布局混合用途用地,科学设置、适度提高地块容积率,建设品质一流的国际社区,构建职住融合的产业家园。加快推进城市生态化、生活人文化,全面推进片区综合改造,深入推动乡村振兴。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能源消耗、地质灾害危险性、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大力建设评估结果查询应用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区域评估成果共享面和覆盖面。

二、严格项目用地条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项目预审约束。不断优化完善项目预审机制和标准,对所有产业项目用地严格按规定标准核定用地规模与奖励基数,从产业导向、能源消耗、资金实力、投入产出强度、税收贡献、用地集约等方面进行落户预审,凡是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工业项目,不予安排农转用计划,不得办理征供地手续。坚持优先保障民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鼓励类项目全力保障用地需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用地,对生产工艺落后、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原则上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实施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时限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提高用地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率等产业用地准入门槛,持续提升用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要求,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年,度电应税销售不低于30元/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数额,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核算用地指标。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下、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用地面积超过200亩的产业项目,由招商单元牵头,会同经发、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核确定供地计划。

(五)力推标准厂房建设。多途径、多渠道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从严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单体建筑不得低于两层。在不改变原主要功能、不增加生活配套建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设条件,如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非生产性服务业等非产业用途。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同意后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严格落实市政府都市工业综合体相关文件精神,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都市工业综合体的区位布局与错位竞争,严格把好入驻企业业态关、租售对象入驻关、自持比例执行关,确保项目推进不走样。研究制定投资建设和招商入驻专项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涉及国家和省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区级规费实行“零收费”;对入驻园区使用标准厂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税收政策、规费减免、租金折扣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市场配置功能,提升产业集约用地水平

(六)积极开展用地供应试点。经管委会批准,招商、行审、规建、经发、资规等部门共同选择条件适合的产业项目和地块,开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试点,也可根据不同产业生命周期,采取20年或30年期弹性出让,期限届满符合土地使用条件和投入产出要求的可依法续期。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可申请续租,也可以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对土地开发强度、投入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予以无偿收回,仅对地面建筑物适当补偿。

(七)切实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工矿仓储用地及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分割抵押。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或房产需分割转让、销售的,可由管委会按成本价回购;或者经管委会同意,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用于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不影响分割后使用效益的,经管委会同意,可以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但不得转让给个人。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必须报经管委会同意,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且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强化工矿仓储企业股权转让监管和税收征管力度,加强股权转让涉及的各税种间联动比对,实现股权转让链条式动态管理,有效防止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房地产转让限制情况的发生。

四、加大批后监管力度,落实产业全周期责任

(八)持续强化用地后续监管。所有新落户产业项目和功能配套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必须加入限时开竣工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因投资方原因导致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年内未开工的,经项目预审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按出让价的70%回购土地;因投资方原因导致项目满两年未开工的,依法强制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异地置换、协议收回、调整其他项目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并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必须要将项目投资额、开竣工和转化达产时间、规划条件、价款缴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落实到位。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工矿仓储及科技研发用地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确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为经营性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公开出让。对经发现存在不及时开竣工、擅自改变用途、投入产出长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等严重违约情况的,建设和行政执法部门应要求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经发等部门对用地单位采取行政处置措施,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或房地产抵押融资,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大力实施“腾笼换鸟”工程。以全域工业企业用地调查为基础,大力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效益评价工作,建立以亩产效益为核心的资源利用综合评价机制,创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积极结合调查成果和评价等级,采取提高土地使用税、缩减或收回奖励补贴政策、鼓励二次招商或转让、强制拆迁腾退等综合手段,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件的产业用地和绩效评价中D类企业用地作为优先盘活的项目,倒逼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评。将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考评相关内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适度增加招商引资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后的发放份额,制订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中盘活使用存量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奖励基数的招商部门或用地企业予以奖励表彰;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十佳工业企业”评选活动,经发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税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以企业亩均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合同履约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业企业用地星级评价机制,作为对企业实施资金、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