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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年11月20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锡通管发〔2022〕32号文发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园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他国有出资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金,是指党费、团费、工会经费、集体资金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等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遵循预算约束原则、公开择优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者“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 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执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开。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采购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根据采购主体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分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和其他采购。

第七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按照采购主体、采购品目、预算金额等因素,分别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开发区分中心)、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商城等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开发区分中心)交易:

(一)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市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国企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企采购。

列入全省联动框架协议供货目录或南通市本级框架协议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2〕65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

(三)国企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国企采购;

(四)国企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企采购;

(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其他采购。

第十条 同时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内和《南通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原则上应当在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选购方式和途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通知》(通财购〔2020〕2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应当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者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发布采购公告。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园区公共资源限额以下不见面交易平台备案。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包括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第十三条 园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人民币(含);国企采购和其他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含)。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对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南通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使用各类非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非公告方式邀请符合相应条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书面说明情况并上传至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者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其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金来源为党费、团费、工会经费的,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以非公告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还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书面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货物服务采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制定采购计划;

(三)实施采购活动;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公告采购合同;

(六)组织履约验收;

(七)申请资金支付;

(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应编尽编原则,将单位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否则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结合采购实际需求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标准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标的具体构成;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数量;

(五)技术规格;

(六)服务要求;

(七)履约期限;

(八)采购时间;

(九)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十)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园区公立教育系统采购列入《南通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医疗设备,由园区政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联合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由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牵头各有关公司联合采购。

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由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有关单位联合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相关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六)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投标(响应)报价要求和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十一)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十三)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评审)时间及地点;

(十四)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投标(响应)无效情形;

(十五)投标(响应)有效期;

(十六)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十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九)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二十)园区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负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单独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公告及文件不得出现负面清单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采购政策要求。必要时,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描述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1人须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原则上应当全部由采购人选派的本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园区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并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投标(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上传至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整细化验收方案,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书面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采购人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采购档案管理要求参照《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0号)执行。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就质疑事项向园区财政局、国资办依法投诉。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采购类项目,除采购资金来源为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园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投诉处理回复外,其他货物服务采购的投诉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主管单位处理回复。

第二十八条 质疑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采购人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园区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工委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如遇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按规定应当报园区党工委事先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党工委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但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第三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不适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不得以国际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6日发布的《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锡通管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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