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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通园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警示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对2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5年6月4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清理现场木质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包装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5年6月20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二楼静电粉末喷涂生产线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