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736X5
住所: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被申请人:江苏欧文斯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Q25KC22
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幢3721室
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寄送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使用“欧文斯”作为企业字号,系擅自使用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以及擅自将申请人集团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决定受理并按规定开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1、争议双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在玻璃棉、岩棉、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等方面存在重合。2、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商标异议决定书及裁定书中,多次认定“OWENS CORNING ”、 “欧文斯科宁 ”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3、申请人集团公司于 1994 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设立关联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欧文斯科宁公司在 2003 年即已申请将“欧文斯科宁”作为商标,“OWENS CORNING ”、 “欧文斯科宁”在中国建筑建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申请人于 1997 年注册成立,经过多年经营活动和长期的宣传推广,“欧文斯科宁 ” 企业字号及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5、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
被申请人成立于 2017 年,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欧文斯科宁”系列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却仍然登记含有近似“欧文斯 ”、“欧文斯科宁”字号的企业名称,有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混淆误认。
综上,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理由成立,依法裁决被争议名称“江苏欧文斯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4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