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南通戴诺商贸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戴诺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3月13日取得公司的设立时,申请人冒用了他人(陈奚)遗失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了伪造陈奚签字的虚假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南通戴诺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13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