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徐前程 :
经查,你(身份证号码:320323XXXXXXXX1219)存在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园城执罚决【2025】200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账号:1072780104000509500000000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通园区支行)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联系地址: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园区管委会1号楼四楼西北角
联系电话:0513-8919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