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5-04-14 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徐前程:

经查,你(身份证号码为:320323XXXXXXXX1219)存在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伍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园城执罚告〔2025〕2004号),因该告知书未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法重新告知。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通园城执罚告〔2025〕2004号)及《补正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

联系地址: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园区管委会1号楼四楼西北角

联系电话:0513-89196638

送达公告-徐前程.pdf

苏通园城执罚告〔2025〕2004号.pdf

补正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