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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7年3月3日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通安监〔2017〕9号文发布 2019年3月3日失效)

各企业: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均要求,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虑到园区大部分企业为新建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且安全生产工作也需经历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园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而又可以并处的条款,不直接处罚此种违法行为。特制定出台《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试行)》,旨在给企业提供整改周期,不断传递压力,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从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请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将《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试行)》及时汇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照法规标准查漏补缺,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附件: 1.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扣分细则

2.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加分细则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试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园区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

1、辖区内所有生产型工业企业(投产3个月后纳入积分管理);

2、加油站;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江海镇区可参照执行。

二、加、扣分范围

(一)扣分项目

1、法律法规中为“可以并处”、“可以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情形的;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工作会议、培训或统一活动的;

3、未按时上报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或日志内容不真实的;

4、未按时上报材料或未按时通过各类工作系统上报信息的;

5、次日下班前未从QQ(或邮箱)接受文件(回复“收到×××文件”,视为接受文件);

6、未按时完成各项重点工作的;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举报有违法行为的;

8、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扣分的。

(二)加分项目

1、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单位;

2、安全生产经验做法被集中推广的;

3、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

4、承办安全生产管理现场会的;

5、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社会职能;

6、企业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安全生产的;

7、提供有助于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并取得成效的;

8、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加分的。

三、积分运用

1、积分采用百分制累减(加)法。

2、主管部门将通过年度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扣分细则》(附件1)进行相应扣分,同时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采取扣分的,扣分原因及分值应当场告知相关企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加分细则》(附件2)进行加分。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单位,除对照《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扣分细则》(附件1)进行扣分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本积分制度仅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条款,如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将直接依法处罚。

5、积分累减(加)低于85分(含本数)的企业,将择其中处罚幅度高的项予以处罚(处罚后重新计算分值);积分分值排在前列的将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6、本积分管理制度扣分、加分细则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运行情况每年度修订一次(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7、本积分管理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扣分细则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式

违反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及其标准

扣分标准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查证件、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的扣5分

(2)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设置或未配足的扣5分

(3)

冶金等高危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设置或未配足的扣5分

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查企业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设置或未配备的扣5分

(2)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设置或未配备的扣5分

(3)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未设置或未配备的扣5分

3

金属冶炼单位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查相关文件、查证件、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配备的扣5分

安全责任落实

4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缺一项扣2分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等。)

(2)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3)

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4)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5)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6)

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8)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9)

各主要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未建立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

5

以上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

查企业下发文件及内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考核结果等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未下发及未签订的扣5分,签订不全的扣3分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6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发布: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3分;每有一项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扣1分

(2)

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3分;每有一项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扣1分

(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9)

行业管理规定应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7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查企业文件和制度文本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3分;每有一项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扣1分

(2)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查企业文件和制度文本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3分;每有一项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扣1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以上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8

是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每缺少一项的扣3分;未发布的扣2分

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方面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情况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查相关报告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完成三同时工作的,扣10分/项

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相关报告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未按规完成三同时工作的,扣10分/项

11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检查生产现场和竣工验收台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完成三同时工作的,扣10分/项

12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查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规完成三同时工作的,扣10分/项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3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查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扣3分

14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扣1分/人

15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财务资料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反规定的的扣5分

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查台帐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参加培训的扣5分/人

1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别)是否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查台帐、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扣3分

18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查台帐、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使用未持证人员的,扣5分/人/次

19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安排上岗作业。

查培训记录,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发现违规的,扣1分/人/次

20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是否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发现违规的,扣1分/人/次

21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查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发现违规的,扣1分/人/次

2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发现违规的,扣1分/人/次

23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发现违规的,扣1分/人/次

24

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是否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开展培训的扣5分;培训记录不全的或未如实培训的扣1分/人/次

25

是否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检查培训教育台帐资料,抽查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纳入教育培训内容的扣2分

26

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检查培训教育台帐资料、抽查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告知的扣3分;未如实告知的扣2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7

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5分

28

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组织、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抽查企业相关

台帐、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开展的扣5分/次

29

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0

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3分

31

是否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台帐,询问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公示或未通报的扣3分/次

安全投入

32

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费用。

查企业相关

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保证资金的扣3分;未足额保证资金的扣1分;未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的扣3分

33

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是否建立安全投入台账资料

查企业财务资料、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保证资金的扣3分;未足额保证资金的扣1分;未建立台账资料的扣2分

劳动防护

34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检查台帐资料、抽查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供的扣3分;提供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扣2分

35

是否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检查台帐资料、抽查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无发放标准的扣3分;未监督教育的每有1人扣1分

职业卫生管理

36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查台帐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申报的扣5分

37

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是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查台帐,查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培训的扣1分/人

38

用人单位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查台帐、抽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经常维护或没有维护记录的扣2分

39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查文件、查现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监测的扣2分

4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查台帐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体检或告知的,扣1分/人

4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台帐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档案的扣1分/人

4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查现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的扣2分

43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查现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设置的扣2分

4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的要求。

查现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4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资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规开展的扣5分

4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以及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台帐

47

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是否按照规定上报

查资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上报的每人扣5分

应急救援

48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方案。并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预案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的扣5分;未修订的扣3分

49

是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查企业培训、演练记录

未演练的扣3分/次

十一

重点监管项目

50

有未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查台账,查现场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其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5分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51

有未执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查台账,查现场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有其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5分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十二

其它日常管理

52

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易接触辐射、易触电、易阻塞、易挤踏、易高空坠落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有一处扣2分

53

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4

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2分

5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查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56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查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57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58

是否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查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档的扣3分;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扣2分

59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报备的扣5分

60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5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扣2分;

61

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协议、查台账、查现场

未安排专人负责检查与协调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62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查协议、查现场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扣5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

十三

其它扣分项

63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

每次每人扣5分

64

未按时上报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日志的或日志内容不真实的。

每次扣2分

65

未按时上报材料或未通过系统上报相关信息的

每次扣2

6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举报有违法行为的

每次扣10分

67

未按时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的

每项扣10分

68

次日下班前未从QQ(或邮箱)接受文件或未明确已接受的

每次扣2分

附件2

苏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加分细则

序号

加分项目

加分标准

1

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企业的

省级加10分;市级加5分;区级加3分

2

承办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现场会的

省级加10分/次;市级加5分/次;区级加3分/次

3

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

省级加10分/个;市级加5分/个;区级加3分/个

4

安全生产先进做法被集中推广的

省级加10分/次;市级加5分/次;区级加3分/次

5

安全生产先进做法被新闻媒体报导或在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安全生产文章的

国家级加6分/篇;省级加4分/篇;市级加2分/篇;

6

积极承担安全生产协作组等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且获得表彰的,给予牵头单位适当加分

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家2分

7

提供有助于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并取得成效的

加10分/次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