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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月29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锡通管发〔2022〕8号文发布 2024年7月31日失效)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机关各部门,纪工委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各驻区机构,控股公司、佳润公司、中新苏通公司、中新集团南通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降低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深化供电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切实推进园区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园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供电企业和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或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企业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权责对等、政企共担、保障投资、先试先行”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园区管委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园区管委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供电报装服务,打造全省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三章 投资界面

第五条 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园区20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原则上采取0.4千伏供电,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管网至电能计量箱,计量箱宜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因自身原因要求选择0.4千伏以上电压供电除外。因0.4千伏低压接入引起的上级电源配套部分的费用,按10(2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建设原则执行。

第六条 10(2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电力接入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涉及的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

其中,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土建基础、35千伏及以上杆塔土建基础、配(变)电站址(房)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和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的范围为公共管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前置环网柜、分支箱(含前置环网柜、分支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园区城镇范围内需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统一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制园区年度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由经发局、行政审批局、规建局根据园区范围内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含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电气、土建工程建设资金、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规费和占地、青苗补偿等其它费用),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园区预算安排,供电服务中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财政局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该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九条 供电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提前测算需由供电公司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低压、10(20)千伏项目按年度向市供电公司进行申报;35千伏及以上项目根据用户用电需求提前做好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方案,按项目向省电力公司进行申报。

第十条 经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规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园区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会同供电服务中心,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切实提高用户电力接入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力营商环境。

第五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区规建局作为园区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电服务中心作为供电公司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的建设协调部门,负责做好各自承担的工程建设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0.4千伏及以下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环节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供电服务中心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三条 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一)无土建工程的

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有土建工程的

1.供电服务中心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园区管委会委托的接入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土建工作联系单”,并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设计,为提高设计效率也可委托供电企业电气部分设计单位同步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服务中心组织评审。

3.土建工程设计须经供电服务中心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财政局出具工程概算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工程实施。

4.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服务中心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5.供电服务中心组织对土建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电气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

1.供电服务中心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工作联系单”,并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

3.电力接入工程设计须经供电服务中心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财政局出具工程概算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实施。

4.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向供电服务中心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

5.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服务中心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6.供电服务中心组织对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十五条 公共配电网建设,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供电服务中心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园区内重点园区、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配套建设“开门接电”示范区展示系统,全面展示已接电企业数,平均接电周期、平均接电距离、节省外线成本、内部成本预估等报装接电关键数据,提升用户接电体验。

第六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2.《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 1917-2018)

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4.《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 3963-2020)

6.《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 742-2012)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

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电缆通道选型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4〕354号)

第十七条 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大宗物资及辅助材料清单等。

(二)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设备材料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三)对涉及拆旧的工程,应在设计说明书中明确拆旧的范围,列出拆旧物资的清册,并将拆旧物资的拆除费用和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南通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七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强化政企协同配合,超前对接项目用电需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统计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项目情况,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中涉及项目出让或划拨信息通过线上推送至供电服务中心,作为电网延伸的依据。供电服务中心企业根据以上信息,建立储备项目库,提前对接储备项目的用电需求,协调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接入设计、可研、初设等业扩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速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由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规建局、行审局、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服务中心协同配合,简化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流程,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免审批、事后缴费”操作模式。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结合城建规划及现有地下管廊分布情况,提供电力外线工程规划快捷服务指引,按照《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营造全省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苏锡通管发〔2021〕52号)文件精神办理规划手续,并与城市绿地占用、道路挖掘许可并联办理,对涉及桥梁(高架)设施安全的,在完成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工程实行联合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办结。实行“以函代证”业务办理模式,企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可由主管部门出具工作函,以函代证的形式先行办理用电咨询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政电企三方责任,推行接入工程契约服务。供电服务中心以用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加强报装容量的审核,避免造成容量浪费。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以用户生产和用电性质为依据,加强用户重要性等级的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建立管委会、供电服务中心、用户三方契约制,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建设时长,供电服务中心承诺电力接入服务标准及业扩配套工程建设时长,用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管委会、供电企业、用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责任义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明确特殊收储项目接入工程费用方案。对于管委会明确的成片园区域等个别特殊项目,由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应由管委会专题研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和原则,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九章 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产权责任,强化电网安全管理,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由管委会、供电公司共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对于政府承担的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政府与供电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电力接入工程的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供电企业妥善处理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监管,督促电力行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接入工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对于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前,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不含临时用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由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规建局、区财政局等会同供电服务中心,以及业主(项目)单位确定电力接入费用方案,管委会与供电服务中心做好政策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实施办法(试行)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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