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苏锡通办〔2021〕69号文发布 2024年7月31日失效)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机关各部门,纪工委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各驻区机构,控股公司、佳润公司、中新苏通公司、中新集团南通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苏锡通园区)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崇川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地征转报批和实施工作,主体责任包括负责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转征的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手续,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转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工作;承担转征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苏锡通园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按照本办法实施。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办理转用手续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以及苏锡通园区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相关文件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涉及的批次项目,与上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关安置保障文件规定有差距的,须视情况进行结算补齐。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涉及含农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苏锡通园区搬迁相关文件及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的,报件单位持征地红线、指标安排计划表等前期材料向资规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按规定予以收件。
第八条 资规分局以项目(地块)为单位编制拟征地公告,经管委会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调查核实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调查成果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等。如不涉及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提供相关说明。
第十条 乡镇(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审核报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经评估为风险可控的,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资规分局牵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规划建设局牵头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联审。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为低风险的,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听证的,由地块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方案的,需重新编制并公告。未收到听证申请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方案听证情况说明》,并在相关审核意见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乡镇(街道)就补偿登记情况形成相关说明。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街道(乡镇)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由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管委会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资规分局、规划建设局按照本流程的规定开具相应缴款通知书,财政局将预存款缴至征地预存款资金专户,并出具征地预存款到位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由资规分局组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征地经批准后,资规分局自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制作《征收土地公告》,报管委会审批后发布。
第十九条 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偿安置公告金额及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负责统计金额,并经资规分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审批规范流程向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如已支付到位的,由相应地块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及财政局共同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青苗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归其所有者所有,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负责统计金额,并经规划建设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审批规范流程向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资金到账后及时补偿到位。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锡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资规分局)负责园区土地征转报批申请材料的审核、组卷和上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前期工作。审查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协助核查拟征收土地占用生态管控区域情况;审查拟征收土地勘界成果;协调起草拟征收土地公告;配合乡镇(街道)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现状情况;牵头联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具征地预缴款通知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资金及报批规费);汇总审核征地前期材料。
(二)征地报批工作。负责拟征地地块组卷报批;联系占补平衡指标相关事宜;制作“一书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批后实施工作。协调起草征收土地公告;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发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纪工委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审查拟征收项目性质、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白皮书)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负责建立征地预存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负责征地各类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出具相关资金证明。
第二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用地转征报批项目清单,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盖章后交行政审批局、资规分局、国有公司;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协调参与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文件等;协调起草园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开展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开具征地预缴款通知书(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备案工作;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应材料,并负责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管理,审核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负责审核征地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安置人员名单;负责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协议等的法制审查;对征地程序进行合法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依据国有公司申请办理同意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负责审查拟征收地块是否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出具管控意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涉及新建学校、医院、住宅三类项目是否占用已有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高速公路、铁路的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
第三十条 国有公司(控股公司、佳润公司等)承担园区转征报批项目的征地前期材料申报主体职能。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为征地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征地批前工作。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起草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审;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指导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并负责审核上报;负责征地补偿登记;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出具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的说明;负责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青苗和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
(二)征地批后工作。依据管委会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负责征地相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出具相关补偿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的听证的由地块所在的乡镇(街道)牵头,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资规分局、公安等部门协助。
第三十三条 诉讼、信访等工作由地块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协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处置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征地批次组卷上报后,在综合审查阶段,如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的,按条线负责沟通协调并通过审查;如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协调的,由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通过审查。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