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14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锡通管发〔2020〕10号文发布 2022年12月14日失效)
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纪工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各驻区机构,江海街道、张芝山镇,控股公司、佳润公司、中新苏通公司、中新集团南通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企业优秀人才(以下简称“总部人才”)在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作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人才公寓指由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在园区内投资建设,供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总部人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总部人才公寓的出售及其后续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总部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安居属性、以人为本、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总部人才安居工作由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定总部人才安居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协调总部人才安居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组织人事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锡通分局、控股公司等。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局。
领导小组适时调整发布《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提出总部人才公寓销售价格、回购价格的定价建议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组织人事局负责界定人才分类、资格认定等工作。
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总部人才安居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规划建设局负责总部人才公寓的限售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锡通分局负责总部人才公寓的用地保障工作。
控股公司负责核算、结算,总部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办理人才入驻,建立人才信息台账、房源信息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总部、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并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总部
上市公司总部是指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交易的企业法人:
1. 上市公司总部工商、税务登记及统计在园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制造业企业总部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落户后次年度起在园区年纳税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非制造业企业总部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落户后次年度在园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
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是指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区内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园区设立地区总部:
1. 跨国公司区域(功能)总部工商、税务登记及统计在园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支持服务等总部功能;
3.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落户后次年度起在园区年纳税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4. 符合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跨国公司总部或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认定标准,并通过省商务厅认定,详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
5. 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第三章 安居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拟申购总部人才公寓的人才所在单位在满足第二章的基础上,其个人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人才户口须迁入南通市;
2. 与总部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 在园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
4. 本人和配偶在苏锡通园区无住房;
5. 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6万元(此标准随年度动态调整)。
(二)个性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国家认可的证书);
3. 总部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任职文件等)。
4. 对于上一会计年度在园区纳税总规模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可安排其他部分高薪人士享受本办法制定的安居政策。该部分人士需已在本单位工作五年(含)以上,连续三年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万元(此标准随年度动态调整),且需担任实际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
该部分人士年申请名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已经成功申请总部人才公寓人数的15%。
第四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可以优惠价购买总部人才公寓,具体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第九条 总部企业董监高、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历人才可购买140平方米左右总部人才公寓。
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次人才、具有硕士学历人才可购买120平方米左右总部人才公寓。
具有本科学历人才或符合上述七条第(二)款第4项的人士可购买100平方米左右总部人才公寓。
第十条 上述人才若同时满足多项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满足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夫妻一方向总部企业提出申请。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如实填写《苏锡通园区总部人才公寓购买申请》,并向所在总部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原件审核退还)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苏锡通园区的无房证明;
(五)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在苏锡通园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所在总部企业受理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总部企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总部企业统一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并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复审结果函告控股公司;
(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期限届满未补齐的,视为放弃;
(四)对有争议的,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根据办公室复审结果确认购房面积标准。
第六章 房源分配
第十七条 在办公室复审通过后一个月内按照“先到先得、相对集中”的原则选房,逾期视为放弃。选房顺序同一批次首先按人才类别,同一类别人才按申请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若某面积段房源不足,人才可与控股公司协商按照“就低原则”选择其他面积段房源。
第七章 安居管理
第十九条 购买人须与控股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销售价格、回购条款、不得改造或再次装修、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长时间空置及交易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的总部人才公寓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动产产权登记附记栏内注明限制上市交易的内容。该注明内容未撤销前,房屋购买人不得以买卖、赠与、抵押(除按揭购房外)等方式处置该用房。
第二十一条 房源售出后五年内不可上市流通。
第二十二条 限售期内,人才由于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总部人才公寓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在5年(含)以内的,该住房由控股公司收回,并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将该人才原购房款退回;
(二)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在5年以上的,人才可自主转让住房,但控股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参照上年度同地区、同档次的二手房均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限售期内,人才所购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财产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销售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市级购房补贴购买的总部人才公寓,其管理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市人才购房补贴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人事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总部人才安居政策。已购买的房屋由控股公司收回,收回后将该人才原购房款退回。
第二十六条 总部人才公寓不得出租经营、不得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长时间空置。擅自出租经营、出借,改变房屋用途或者长时间空置的,由控股公司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销售协议约定收回房屋,并报办公室取消其总部人才安居资格。
第二十七条 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人才安居政策的,或应当腾退出总部人才公寓而未腾退的,由办公室报送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总部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请总部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在人员变动后一周内通报控股公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总部人才安居政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或协助追缴、腾退不力的总部企业,取消其总部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由办公室报送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再具备“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人才立即终止其继续享受总部人才安居政策,对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含)以内的人才公寓控股公司有权收回,收回后将该人才原购房款退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居政策与南通市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