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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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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 2025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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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政社局
关于征求《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苏残规〔2021〕1号)和《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苏残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我局牵头起草了《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5月23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1.联系人:钱菊红联系电话:89196110
2.邮箱:584132678@qq.com
3.邮寄地址:南通市苏锡通园区江成路1108号,1号研发楼1227—5
附件: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苏残规〔2021〕1号)和《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苏残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更好的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或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进行需求筛查和评估,购买、租赁、个性化改造、维修,展示和体验,使用指导,验收回访,创新研发等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辅具配置需求、兼顾其他残疾人通用型辅助器具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补贴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补贴:用于补贴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产品的支出。
(二)服务补贴: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和评估,辅助器具租赁,辅助器具个性化改造,辅助器具维修,辅助器具调试、安装、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等产生的支出。
第七条补贴对象:
(一)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为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未领证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为苏锡通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4)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持残疾人证或经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或县(区)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有辅具需求);
(5)16周岁以上在校残疾学生;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所有申请对象在填写辅具申请表前必须签署《未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补偿的承诺》(具体内容可从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官网“民生信息”板块下载查看)。
(二)服务补贴对象。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必须安排完成配置必需的服务事项。
第八条补贴标准:
(一)残疾人购买辅具补贴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按照满足通用型辅助器具配置的原则制定,(具体内容可从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官网“民生信息”板块下载查看)。符合购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的补贴,存在多重残疾的,按实际适当增加该残疾人享受的购买补贴种类。
(二)服务补贴标准。其中,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服务,通用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15%,特殊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40%。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
第九条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分为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和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两种,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在线填写《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并可直接申请《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园区政社局按申请材料和补贴规定予以审批。
(四)购买及补贴。园区政社局按照审批通过的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和种类,按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园区政社局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完成到货后确认、发放等系列服务。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五)验收回访。由政社局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所有申请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需要提供有效真实的联系方式,若无联系方式的可以在申请辅助器具时填写所在村(社区)负责残联工作的村干部的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六)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园区政社局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在线填写《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需求评估和提出配置方案。园区政社局聘请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申请购买补贴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
(四)审批。园区政社局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和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出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进行审批,确定最终适配的辅助器具类型。
(五)购买及补贴。园区政社局按照审批通过的购买补贴标准和辅助器具配置方案,通过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园区政社局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完成到货后确认、发放等系列服务。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六)验收回访。由园区政社局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七)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园区政社局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本办法对购买补贴审批流程的时间进行了限定,(具体内容可从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官网“民生信息”板块下载查看)。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的配送、发放、调试、安装和使用指导服务由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实施。辅助器具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由辅具厂商提供。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提供评估、适配、验收回访等相关服务由园区政社局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园区政社局负责审批、结算和相应的监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园区政社局依据《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组织辅助器具采购、供应和服务工作。《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不能满足需求的,或购买目录内产品价格低于《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价格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辅助器具服务特殊事项,园区政社局可结合实际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对不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其他残疾人,可按《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的价格自行购买辅助器具,乡镇(街道)残联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对需依靠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适配的事项,园区政社局应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方式委托实施。
第十七条园区政社局和财政部门对必要的辅助器具展示和体验、创新研发等支出提供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园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园区政社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对冒领辅具、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和服务、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辅具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接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关于印发〈苏锡通园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苏锡通政社〔202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