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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 2023年06月09日

  • 征集单位:

    苏锡通园区经发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的代表性企业,助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9日

    联系电话:19851331260;

    邮箱:976009027@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积极抢抓资本市场发展重大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助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1. 本意见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挂牌要求,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2. 本意见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拟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要求,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3. 本意见所称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

4. 本意见所称境内主要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

5. 本意见所称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全球精选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等。

二、扶持政策

(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推进奖励

1. 境内上市阶段性奖励。园区地方财政对拟上市企业最高奖励1150万元:企业股改结束奖励200万元、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奖励150万元、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4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额外奖励。

2. 境外发行上市奖励。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并经市金融局认定为园区上市企业的,最高可一次性享受950万元奖励。

3. 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外地上市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搬迁至苏锡通园区,取得上市企业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并经市金融局认定为园区上市企业,最高可一次性享受1150万元奖励。

4. 新三板挂牌阶段性奖励。园区地方财政对每个在园区注册或迁入园区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入轨企业完成股改奖励50万元,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企业挂牌逐层上升,奖励不叠加)。企业自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之日起,每年补助企业20万元的督导费用,不超过三年。对南通市外现有新三板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将挂牌主体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苏锡通园区的,并经市金融局认定为园区挂牌企业的,最高可一次性享受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政策补足奖励金额,总奖励金额不高于直接上市企业同等情况下的奖励金额。

5. 江苏省股交中心挂牌奖励。园区地方财政对每个在园区注册或迁入园区后在省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挂牌科技创新板奖励10万元、价值板奖励5万元、成长板奖励5万元

(二)企业股改过程促进奖励

入轨企业以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为目的,在企业股改过程中可能涉及补缴以下税收:

1. 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

2. 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

3. 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用税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情况形成的税收贡献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参照园区总部税源经济类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奖励。

(三)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推进积极贡献奖励

1. 若拟上市挂牌园区企业系券商保荐团队引荐入园的,在该企业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分别对该券商保荐团队给予100万元或40万元奖励。若拟上市挂牌园区企业系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并引荐入园的,对投资管理机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2. 园区企业上市后,对上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5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上市企业的董秘给予20万元奖励。园区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对挂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挂牌企业的董秘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企业投融资奖励

1. 园区上市(挂牌)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的,按其在园区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2. 园区外上市挂牌企业拟融资后的募投项目经招引落户园区的,除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外,若其融资额的60%投资在园区的,按其在园区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给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方式参照前一条款。

3. 园区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后,年度累计直接融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再奖励企业5万元,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三、其他扶持

(一)鼓励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限售股个人股东在园区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在园区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的80%奖励给个人。

(二)鼓励园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具体参照园区总部税源经济类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奖励。

    (三)对于已经在江苏证监局进行辅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提供针对性的扶持:如优先提供发展用地、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区内拟培育、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四)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企业申报,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园区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附则

(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主体在园区内的拟上市、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本身,不包括拟上市、新三板、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设立在园区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上市工作推进落实组核实后,报园区上市联席会议同意并办理相关政策兑现手续。

(二)已开始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主观停止上市挂牌步伐,不得迁址园区外或弱化本区实际业务。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依法追缴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信息体系中将其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

(三)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应将已享受的上市奖励退回。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工作推进落实组负责解释,原《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实施意见(试行)》(苏通管【2017】81号)停止执行,已享受过的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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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稿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园区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助力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编制依据 该文件依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规〔2020〕5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意见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扶持对象,第二和第三部分为政策主体,涵盖全文17条政策,第四部分为附则。重点围绕鼓励企业上市股改、鼓励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三个方面,力求系统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股改成本较高、合规性证明办理困难、合法性确认过程漫长、上市后再融资成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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