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二期工程
园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18年7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7月16日我局拟对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二期工程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主要审批意见及环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3-89196808(园区行政审批局号码)
传 真:0513-85985033
通讯地址: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2号楼园区行政审批局
邮 编:22601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评批复主要内容) |
1 |
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二期工程 |
江达路99号 |
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
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258000万元,环保投资1565万元。项目拟新建生产用房1栋,配套空分站、动力站及特气站用房3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3178平方米。项目外购芯片、键合丝、基板等主要原辅材料,采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主要工艺流程,引入磨片机、划片机、装片机、倒装机等主要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集成电路产品12亿块(其中BGA 4亿块、FC 2亿块、CSP/QFN 6亿块)、晶圆级封装8.4万片的生产能力。 |
1、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磨片、划片废水经120t/h废水处理站处理,有机废水经40t/h有机废水处理站处理,各股废水经厂内不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含铜废水经30t/h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处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标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经处理后在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入管要求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建设方须采取加强车间通风和生产管理等措施对生产车间和污水站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有效控制。废气排气筒高度25米。本项目产生的HCl、硫酸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合理总平布局,选用低振动低噪声机电设备,高噪声源应尽量远离厂界,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增加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应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南侧江山路、西侧江达路、北侧纬二十三路一侧)昼、夜间标准。 4、本项目所产生的废膜、废靶材、废助焊剂、废银浆、废锡球、光刻废胶、显影废液、废酸、腐蚀废液、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等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处置。其中危险固废须纳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立贮存场所,加强危险固废贮存、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生活垃圾须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5、高度重视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地下水及土壤不受到污染。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结合本项目特点,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防范措施,制定相关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化学品运输贮存及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建设期间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夜间施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建设,须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8、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提高产品得率和自控水平,优化污染治理设施,提升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9、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废水排口须安装污水流量计等监控设备,排气筒预留监测采样口。 10、本项目须在取得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排放认可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11、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须另行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12、本项目以2号厂房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VOCs≤0.24吨,氯化氢≤0.00088吨, 硫酸雾≤0.0032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排放量≤1615849.12吨,COD≤134.5吨,SS≤75.64吨,氨氮≤7.41吨,总磷≤0.11吨、Cu≤0.1966吨、动植物油≤0.42吨、LAS≤0.04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