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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4月14日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苏通安委办〔2017〕20号文发布 2023年7月18日废止)

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作用,保持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现印发《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专家办法》,以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和运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园区安委办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园区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园区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园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园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园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园区安委办或部门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园区安委办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专家。

第九条 产生程序

原则上园区专家从南通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也可通过自荐、推荐等其他途径产生。但均应提供如下材料:

1)苏通园区安全生产专家申请与推荐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最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如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或能证明本人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有推荐单位的,由推荐单位代为审核并加盖公章;个人自荐且无推荐单位的需要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园区安委办审核后,可特聘为专家。

(一)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二)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服从任务分配或不参加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园区安委办。

第十三条 园区安委办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发文)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工作和制订计划;

(四)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园区安委办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在接到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执行监管部门分配的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专家费用采取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各使用部门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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