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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12月29日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通管〔2017〕81号文发布 2023年6月12日废止)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来园区注册落户,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优化园区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现就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拟上市企业

拟上市企业(包括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版上市和境外红筹形式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主要经营地(上市主体)在园区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1. 已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2.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

3. 企业有两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4. 企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 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6. 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7. 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8.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拟新三板挂牌企业

拟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园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1. 公司成立满两年;

2. 已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3. 企业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4. 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详细的进入股转系统的工作计划;

5. 企业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

6.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即认定为园区上市入轨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推进奖励

1. 园区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35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50万、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以红筹形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于上市后可一次性享受350万元奖励。

2. 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并且将南通大市地区外上市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回苏通园区的,可一次性享受350万元奖励。对南通市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上市主体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苏通园区的,且不属于上述“买壳”、“借壳”情形的,也可一次性享受350万元奖励。

3. 园区地方财政对每个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5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申请股份转让材料和股转系统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按30万、30万、9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对南通市外现有新三板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将挂牌主体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苏通园区的,可一次性享受150万元奖励。

4. 企业进入股转系统交易后,再进行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的,园区地方财政再给予200万奖励。

(二)企业股改过程促进奖励

入轨企业以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为目的,在企业股改过程中可能涉及补缴以下税收:

1. 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

2. 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

3. 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用税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情况形成的税收贡献,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参照园区总部税源经济类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奖励。

(三)上市推进积极贡献奖励

1. 园区企业上市后,对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保荐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园区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对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的券商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2. 若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园区企业系券商保荐团队引荐入园的,在该企业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分别额外对该券商保荐团队给予每户50万元或20万元奖励。若拟上市或拟新三板挂牌园区企业系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并引荐入园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若该投资管理机构也在园区落户的,额外再分别给予其10万元或5万元奖励。

3. 园区企业上市后,对上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5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上市企业的董秘给予20万元奖励。园区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对挂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挂牌企业的董秘给予10万元奖励。

4. 鼓励机关各部门,控股公司、CSSD,江海镇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将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分别对在国内外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园区企业相关的招商部门,从招商引资工作奖金中给予每户30万元或10万元的奖励。

5. 对直接推进园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服务部门给予每户15万元或5万元的奖励。

(四)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投资奖励

1. 园区上市企业以IPO、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的,由园区财政部门按其在园区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首次奖励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在园区的投资额为准,兑现其中的80%部分,其余部分待本地募投项目和募投资金全部实施完毕后再行核算(以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披露的募投项目使用报告为准)。

2. 园区外上市公司拟融资后的募投项目经招引落户园区的,除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外,若其融资额的60%投资在园区的,由园区财政部门按其在园区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方式参照前一条款。

3. 园区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融资,且其融资款全额在园区再投资的,按其在园区实际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方式参照前一条款。

三、其他特殊扶持

(一)鼓励园区内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在园区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在园区的个人所得税,按相当于其地方留成的80%奖励给个人。

(二)鼓励园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具体参照园区有关持股平台类企业的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奖励。

(三)对于已经在江苏证监局进行辅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提供针对性的扶持:如优先提供发展用地、优先提供优租房、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区内拟培育、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四)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可享受《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以上引进人才的住宿、子女就学等等生活问题,园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

四、附则

(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主体在园区内的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本身,不包括拟上市或新三板企业设立在园区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政策兑现手续。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