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6日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锡通管发〔2021〕24号文发布 2022年12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机关各部门,纪工委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招商中心,各驻区机构,控股公司、佳润公司、中新苏通公司、中新集团南通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按照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和目标,加快构筑高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因园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还在设立中,为确保过渡期间各类交易活动平稳运行,园区“依法必须进场交易”项目暂时依托开发区交易中心平台组织实施,其他项目在园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在行政审批局)及相关规定场所依规进行交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成立后再行调整相关事项安排。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区采购交易行为,加强对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驻区机构、团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最终支付来源的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金,是指自有资金、借贷资金、集体资金、党费、团费和工会经费等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三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应当遵循预算约束原则、公开择优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者“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 园区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发布要求参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执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有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采购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根据采购主体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分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和其他采购。
第七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按照采购主体、采购品目、预算规模等因素,分别在指定交易场所(暂时借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园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在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园区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商城”和采购人自行选择的场所交易。
第八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交易:
(一)《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市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国企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企采购。
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品目的政府采购,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35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
(二)《国企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企采购;
(三)《国企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企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采购。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在《南通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商城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选购方式和途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通知》(通财购〔2020〕23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交易场所,规范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fcg.nantong.gov.cn/)——“政府采购”、“国企采购”和“其他交易”等对应的栏目中,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
第十三条 鼓励采购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园区货物服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第十五条 园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人民币(含);国企采购和其他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含)。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相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在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以非公告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采购人主管部门同意、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园区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采用或者滥用采购方式。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制定采购计划;
(三)实施采购活动;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公告采购合同;
(六)组织履约验收;
(七)申请资金支付;
(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应编尽编原则,将单位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否则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相应合同款。
第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结合采购实际需求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标的具体构成;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数量;
(五)技术规格;
(六)服务要求;
(七)履约期限;
(八)采购时间;
(九)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十)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园区公立教育系统采购列入《南通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部门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医疗设备,由政社局牵头督促各有关单位联合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由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牵头督促各有关单位联合采购。
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由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督促各有关单位联合采购。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联合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项目,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相关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六)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投标(响应)报价要求和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十一)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十三)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评审)时间及地点;
(十四)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投标(响应)无效情形;
(十五)投标(响应)有效期;
(十六)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十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如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九)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二十)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和数量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的,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整细化验收方案,并在验收结束后出具书面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当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采购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存档备案。采购档案管理要求参照《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0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采购响应文件,是指所有参与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就质疑事项向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
第三十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相关质疑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由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工委机关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入指定交易场所或者园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遇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按规定应当报园区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事先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第三十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不适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得以国际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