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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对持股平台类企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7年1月11日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通管〔2017〕1号文发布 2022年1月11日废止)

机关各部门,一站式服务中心,控股公司,江海镇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对持股平台类企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对持股平台类企业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创新创业,提高园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尤其吸引有关增发定投类项目来园区落户,同时壮大园区财力,现制定关于对持股平台类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一)本文件所指的持股平台类企业指在园区注册纳税的持股平台类有限合伙制企业。

(二)受我国外汇管制、境内外法律等特殊情况限制的企业或自然人暂不属于本政策扶持对象。

(三)上述政策扶持对象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在园区纳税的自然人,或注册在园区且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政策扶持内容

(一)对于持股平台类企业涉及股票(股份)交易或转让形成的所得税,按相当于园区留成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1.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相当于园区留成额的80%进行一次性奖励。

2.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相当于园区留成额的90%进行一次性奖励。

3.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相当于园区留成额的95%进行一次性奖励。

4.以上奖励部分的二次纳税由园区财政负责代扣代缴。

(二)对于持股平台类企业可能产生的其他税收(如: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因发放股息或分红产生的所得税等),参照园区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予以奖励。计算该奖励比例时,应剔除本条(一)中股票(股份)交易或转让时所形成的所得税。

(三)对于税收贡献特别大的持股平台类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对待。

三、政策兑现办法

(一)上述扶持对象凡发生股票(股份)交易或转让的,在缴纳所得税后,即可提出书面财政奖励申请,并携带股票(股份)交易或转让交割协议(单),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园区财政局办理。园区财政局于次季度初集中办理财政奖励拨付,且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对于持股平台类企业可能产生的其他税收,参照园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申请于次年第一季度,经园区财政通知后,集中办理。

四、附则

(一)园区内其他普通企业(自然人)涉及股权溢价转让的,有关扶持政策可参照本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5年,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