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tkjcyy/2023-01670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经发局 文号: 苏锡通办〔2023〕41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tkjcyy/2023-01670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经发局
文号: 苏锡通办〔2023〕41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经发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19: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园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锡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一级)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二级)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三级)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四级)

3 信息监测与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评估与总结

5.3 审计与检查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工作经费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奖惩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预防和减少金融风险事件,积极防范“灰犀牛”风险,有效应对“黑天鹅”事件,提高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控制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降低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园区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锡通园区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企业、金融市场、市场基础设施及其他各类金融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无法预见或难以预见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园区金融秩序、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金融事件。对可预见的非突发性金融风险,按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四项机制”,有序开展防控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应对工作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研判评估、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应急保障、应急演练等活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园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镇街,要服从统一指挥,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主动作为,科学部署,妥善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本级金融突发事件涉法、涉诉、涉稳事项的协同应对责任。

(3)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事前防范,及时提示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依规、稳妥缜密、有序处置,切实提高处置效率和处置效果,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2 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危害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一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二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三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四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一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江苏省产生特别重大影响,有可能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需要江苏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有可能需要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组织涉及的其他省(区、市)密切协同应对,或有可能需要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密切协同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二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江苏省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对多个省(区、市)产生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需要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组织应对,有可能需要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或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密切协调指导,或有可能需要涉及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密切协同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南通市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对多个设区市产生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事发地在园区,需要园区组织应对,有可能需要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或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密切协调指导,或有可能需要涉及的其他设区市密切协同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四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对园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对南通市多个县(市、区)产生较大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需要园区组织应对,有可能需要市级组织协调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指导,或有可能需要涉及的南通市其他县(市、区)密切协同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四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 信息监测与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风险防控“四项机制”(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要求,建立健全本领域金融风险监测排查机制,通过各类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现场检查和走访排查、群众举报、网络大数据和舆情监测、部门间移送等方式,监测排查金融风险隐患,尽可能发现金融突发事件苗头性线索,并及时通报信息。

3.1.2 各相关部门应通过现有各类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工作方式,尽可能监测排查发现本领域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并向相关部门移送。

3.2 预防措施

3.2.1 金融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金融企业切实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压实市场主体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主体责任。

3.2.2 经研判,认为本地本领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应坚持底线思维,防患于未然,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密切监测,采集实时信息,持续研判评估;(2)组织部署进入战备状态,确保人员、通讯、设备等可以即时参与实战;(3)加强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转移、疏散或撤离相关人员和资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金融基础设施。

3.3 预警措施

3.3.1 各相关部门对有可能影响园区金融稳定的潜在隐患,应组织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的级别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提示。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蓝色(四级)标示。

3.3.2 对有可能需要其他地区协同应对,或有可能需要上级指导协调的,事发地在获取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预警通报。

4 应急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要遵循快捷、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的,应当保密。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信息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报告应贯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

4.1.2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企业名称、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趋势;可能涉及的金额与人数、影响范围、损失规模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4.2 处置措施

4.2.1 应急处置应依法、迅速、稳妥、有序采取相关措施,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和严重性,必要时可同时采取若干项措施。

(1)园区法人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包括自我救助、股东救助(村镇银行包括发起行救助)、同业互救、存款保险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救助、中央银行再贷款、引入市场机制接管收购和破产清算等。

(2)园区非法人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包括自我救助、总部救助、股东救助、同业互救、存款保险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救助、中央银行再贷款、引入市场机制接管收购和破产清算等。

(3)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或因大型企业债务危机、企业担保链互保圈风险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时,处置措施包括自我救助、股东救助、同业互救、债权人搭救、引入市场机制接管收购和破产清算等。

(4)非法金融活动引发金融突发事件时,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宣传教育和信访维稳工作,同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并严防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潜逃、销毁证据资料、隐匿藏匿转移涉案财物等。

(5)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做好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金融基础设施,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活动。

4.2.2 涉及群众利益,发生内部员工或社会公众聚集的,管委会和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事件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视情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和正确引导的原则。管委会应利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公开,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稳定公众情绪,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于通过应急处置已恢复运营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协助恢复正常运营,并对其监测观察一段时间。对需要进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对需要退出市场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推进清算工作。

5.2 评估与总结

5.2.1 原因核查。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件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起因、过程。

5.2.2 损失评估。有关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5.2.3 总结及建议。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程序和效率、应急处置措施与效果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弥补监督管理漏洞、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2.4 整改及反馈。有关单位应对事件起因、形成过程所暴露出的监管问题进行反思,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监测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反馈整改情况。

5.3 审计与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延伸审计;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

6 保障措施

6.1 治安保障

有关金融企业要加强营业窗口的安全防范,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6.2 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稳定畅通,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3 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完善值守应急制度,确保有关责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应急处置。

6.4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做好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准备。

6.5 工作经费保障

管委会应保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所需工作经费,各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经费由牵头部门保障,或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6.6 培训演练

园区应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查应急准备情况,调查应急资源状态,提高各有关单位协同工作效率和反应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是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依法获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质的各类金融企业。园区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总行或总部注册在园区的金融机构;园区非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总行或总部注册在外地的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2)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备案,依法获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质的各类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是指具有金融业务活动资质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总称。

(4)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称。

7.2 奖惩

对在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效率低下的人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苏锡通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