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tkjcyy/2023-01655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苏锡通园区规划建设局 | 文号: | 苏锡通办〔202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12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苏锡通园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stkjcyy/2023-01655 |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苏锡通园区规划建设局 | ||||
文号: | 苏锡通办〔2022〕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苏锡通园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南通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园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完善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燃气企业要对照《标准》(见附件2)严格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台账清单,逐项销号闭环,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非自有钢瓶置换、充装记录等情况;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严格落实燃气瓶全链条溯源管理,加强充装、配送协同管理。规划建设局要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等风险隐患。要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充装、运输等市场秩序,通过部门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发现“三违”行为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发现的、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各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顶格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镇街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气瓶”线索发现机制,并将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镇街组织落实。以下均需镇街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商务、教育、卫健、民政、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街边摊贩,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见附件3、4),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或第三方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见附件5)、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镇街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处置。属地镇街要会同燃气主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规划建设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属地镇街要会同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风险隐患;组织社区(村)、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有关部门及社区(村)、物业应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要对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见附件6),实行“一小区一清单”。〔镇街、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要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燃气工程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要督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检验主要管材,严格规范施工和验收程序;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要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要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违法违规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广泛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并对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2000年前PE管和钢管信息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老旧管道、违法占压管道、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1月1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市级层面将实行挂牌督办。先有燃气管道后又违法占压管道的,由属地镇街负责整治;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燃气管道的由燃气企业负责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对照“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的目标,探索通过物联感知技术,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城市生命线设施“一张图”监管。〔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资规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智慧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整合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完善燃气场站设施监控、瓶装液化气配送全链条
监管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监测等功能体系,充分发挥监测、分析、研判、共享作用,构建全过程安全屏障。〔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城镇燃气使用安全水平。深入实施南通市居民及餐饮场所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行动,扎实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天然气管网建设、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和违法使用燃气清理整治工作。2022年6月底前,已通管道天然气城镇集中居住居民全部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电能,完成低保等特困家庭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作,实现私拉乱接燃气管道、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清零”。2022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国企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作,实现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全覆盖。2022年底前,完成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城镇楼宇集中居住居民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作。属地镇街要会同燃气主管、房产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的作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属地镇街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属地镇街要加强跟踪,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大财政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财政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3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3月中旬)。制定印发《苏锡通园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推动分管领域内燃气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二)排查摸底(2022年3月)。组织对园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为规建、经发、政社、应急、行审、市监、综执、公安、消防等部门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城镇燃气安全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依法依规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属地安全管理职责,配齐配强燃气管理机构及人员,精心统筹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园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三)加强督导考核。结合居民及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市级建立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园区整治办将根据工作情况向市报送有关信息。各条线和镇街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物业广告栏、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于2022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7)、《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8)报园区网燃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2﹒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3﹒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4﹒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5﹒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6﹒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7﹒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8﹒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管道燃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1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配备。
表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以下 |
1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门站、调压站和LNG气化站数量(个) |
1-3 |
1 |
4-6 |
2 |
|
7-9 |
3 |
|
10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门站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表2的要求。
3.4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的要求。
3.5管网输配巡检、抢险维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表4的要求。
表2 门站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站长 |
1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运行工(燃气输配场站工) |
4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表3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站长 |
1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
4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表4 输配管网巡检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运行工(管网工或巡检工) |
2(管道长度小于100公里) |
按照管道长度每100公里增加1人 |
抢维修、抢险人员 |
5(可兼职或外协,经培训 取证) |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按照管道长度每100公里增加1.5人) |
入户安检人员 |
保障居民用户安检1次/2年, 非居民用户安检1次/年 |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2 |
可兼职或外协,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二、瓶装液化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表5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5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配备。
表5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以下 |
1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储配站数量(个) |
1 |
1 |
2-8 |
2 |
|
9-15 |
3 |
|
16以上 |
5 |
|
供应站数量(个) |
1-10 |
1 |
11-20 |
2 |
|
21-50 |
3 |
|
50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表6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不小于表7的要求。
表6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主要负责人 |
1-2 |
|
专职安全员 |
1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气瓶充装工 |
2 |
|
气瓶检查员 |
1 |
|
液化石油气库站工 |
3(可由充装工或气瓶检查员 兼任) |
按用户数,1千-1万户,每增加800户核定增加1人,1-5万户,每增加1千户核定增加1人,5万户以上每增加1.25千户核定增加1人.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2(可兼任,经培训取证) |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最少不得少于5人(2名管理人员、3名库站工)。
表7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
岗位 |
Ⅰ级站 |
Ⅱ级站 |
Ⅲ级站 |
备注 |
管理员(人) |
2 |
1 |
1 |
Ⅲ级站可兼任送气工,取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
瓶装燃气送气工(人) |
10 |
5 |
1 |
负责配送、入户安检,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燃气用户检修工(人) |
3 |
2 |
1 |
可由送气工(应取证)兼职,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总人数Ⅲ级站不得少于2人、Ⅱ级站不得少于5人、Ⅰ级站不得少于10人。
三、汽车加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8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表8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以下 |
1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汽车加气站数量(个) |
1 |
1 |
2-8 |
2 |
|
9-15 |
3 |
|
16以上 |
5 |
3﹒岗位人员数量
3.1 加气站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表9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配备数量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站长 |
1 |
安全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
4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注: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附件2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表A 安全检查工作表格式
门站和调压场站安全检查表(公司场站)
检查单元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类型 |
检查方法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符合打“√”;不符合打“×”并注明情况) |
总平面 布置 |
1 |
周边道路 |
B |
现场检查 |
消防车通道畅通,宽度不应小于3.5m |
|
2 |
站外防火间距 |
A |
现场测量 |
距外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 |
…… |
…… |
…… |
…… |
||
站区 管理 |
1 |
安全警示标志 |
B |
现场检查 |
入口处有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和禁火、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清晰 |
|
2 |
车辆进出管理 |
B |
现场检查和查阅记录 |
生产区内无机动车辆停放;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应登记并安装阻火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人(签名):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表B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隐患 |
类型 |
整改期限 |
整改情况 |
注:本表中的序号是指《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对应的序号,如第4.2.1条中的第1项不符合,序号应写4.2.1-1。
附件3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名称 |
用户所在建筑名称 |
||||
用户地址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电话 |
|||
供气企业 |
名称: 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年月日 |
|
用气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热水炉;£其他: |
||||
检查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全管理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位置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
|||
安全装置 |
安装有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10米,距顶棚小于30cm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维修或改造 |
||
报警器检定(校验)在有效期1年之内 |
符合□不符合□ |
||||
户 内 管 道 |
燃气管道及附件未被擅自改动,燃气管道末端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改回原状 |
||
钢质管道外表无明显锈蚀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暗设,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牢靠,无松动、摇晃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用于承重、作为支撑以及悬挂重物等其他用途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阀门 燃气表 |
燃气总阀操作方便,阀门手柄完好,能正常关闭,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气表及管道周围无堆放或搭挂杂物、接触电线,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清理、维修 |
|||
设置与燃气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动作正常,明显标识安装时间,且已使用不超过10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 接 软 管 |
采用燃气专用不锈钢软管或金属包覆管连接,连接紧固,软管无脱落、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长度不超过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埋地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未在弯折、拉伸、扭转、受压等状态下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 烧 器 具 |
燃烧器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与供应燃气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更换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建议更换 |
|||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用 气 环 境 |
用气场所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未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用气房间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自然通风良好,通风不良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设有厨房灭火装置的用户,具备发生火灾时联动关闭燃气功能;每个用气场所配备8kg灭火器不少于2只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其他 安全 隐患 |
附件4
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名称 |
用户所在建筑名称 |
|||||
用户地址 |
用户联系人 |
用户电话 |
||||
供气企业 |
名称: 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年月日 |
||
用气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热水炉;£其他: |
|||||
检查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全管理 |
有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
符合□不符合□ |
在醒目处设置公示牌 |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处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制度或操作规程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请燃气公司对用气人员进行培训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1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提供供气企业检查表)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
||||
泄漏 检查 |
钢瓶角阀、调压器、连接管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维修或更换 |
|||
使用专用卡箍,连接紧固,软管未脱落,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
钢瓶存放及用气场所检查 |
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的充装、配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钢瓶未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应保持通风良好 |
||||
未超量存放钢瓶 |
符合□不符合□ |
减少钢瓶数量或设置专用储瓶间 |
||||
未使用油、酒精、生物质燃料、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钢瓶存放和用气房间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安装有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4米,距地面小于30c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报警器检定(校验)在有效期1年之内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安排校验检定或更换 |
||||
安装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切断阀采用硬管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调压器 |
调压器为商用非可调式螺纹接口,未使用可调压式中、高压调压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使用未超过8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 接 软 管 |
采用燃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软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无变硬、发黏等老化迹象,无龟裂、破损、磨损等现象,金属软管无明显锈蚀、破损、磨损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长度不超过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橱柜、暗埋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 烧 器 具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未使用猛火灶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更换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建议更换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其他 安全 隐患 |
||||||
附件5
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用气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供气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气源种类 |
□管道燃气 □瓶装液化气 |
供气协议 |
□有□无 |
|||
供气企业 定期安检表 |
□有□无 |
上次供气企业 安检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户自查情况 |
月份 |
检查人员 |
月份 |
检查人员 |
||
1 |
7 |
|||||
2 |
8 |
|||||
3 |
9 |
|||||
4 |
10 |
|||||
5 |
11 |
|||||
6 |
12 |
|||||
举报电话:12345、12350。
附件6
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所在街道 |
所在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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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名称(若没有物业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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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源种类 |
□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 |
规模 (户) |
管道燃气(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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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瓶装液化气( )户 |
||||||
检查部位 |
问题隐患情况 |
整改措施 |
完成 时限 |
整改落实 情况 |
备注 |
|||
隐患(部位)名称 |
数量 |
|||||||
小区庭院 |
庭院管(处) |
|||||||
调压站(处) |
||||||||
燃气引入管(处) |
||||||||
立管(处) |
||||||||
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处) |
||||||||
用户户内 |
管道穿越楼板(处) |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户) |
||||||||
室内管道严重锈蚀(户) |
||||||||
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户) |
||||||||
在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使用燃气 |
车库 |
|||||||
地下半地下室 |
||||||||
群租房 |
||||||||
其他: |
||||||||
合计 |
问题隐患总数(个) |
整改完成隐患数(个) |
||||||
参加排查部门: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7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县(市、区):填报日期:年月日
经营 企业 情况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个) |
|||||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个) |
||||||
管网情况 |
老旧 管道 (公里) |
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 |
整改完成管道长度 |
||||
2000年前建设 |
球墨铸铁 |
存在隐患的管道长度 |
|||||
钢管 |
整改完成管道长度 |
||||||
PE管 |
|||||||
违章占压管道数量(处) |
整改完成违章占压管道数量(处) |
||||||
场站情况 |
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场站数量(处) |
整改完成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场站数量(处) |
|||||
人员配备情况 |
燃气企业总数(个) |
已核查的企业数(个) |
|||||
人员配备不足的企业数(个) |
完成整改的企业数(个) |
||||||
燃气隐患排查情况 |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的一般隐患数量(个) |
|||||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数量(个) |
||||||
执法检查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
取缔非法燃气企业数量(家)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数量(家) |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老旧小区排查情况 |
老旧小区总数(个) |
已开展排查的小区总数(个) |
|||||
排查隐患数量(个) |
整改完成隐患数量(个) |
||||||
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情况 |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餐饮企业数量(家)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家) |
|||||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数量(家)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家) |
||||||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数量(户)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居民用户数量(户) |
||||||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居民用户数量(户)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居民用户数量(户) |
||||||
附件8
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县(市、区):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隐患类别 |
重大隐患 情况 |
整改 措施 |
完成 时限 |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整改落实 情况 |
是否完成整改 |
存在隐患的 老旧管道 |
|||||||
违章占压 (高中压管道) |
|||||||
违章占压 (低压管道) |
|||||||
安全间距不足 |
|||||||
其他(《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中A类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