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tkjcyy/2023-0206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张芝山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tkjcyy/2023-0206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张芝山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张芝山镇 发布时间:2023-09-12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芝山镇、江海街道,园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区领导小组职责

3.3 各成员单位职责

3.4专家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响应程序

5.3  安全防护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培训演练

6.4  宣传教育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灾害补偿

7.3  抚恤和补助

7.4  恢复生产

7.5  社会救助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工办、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1.2口蹄疫: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1.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2.1.4 小反刍兽疫: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2.1.5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6 我市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1.7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2.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2.2.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2.2.5非洲猪瘟: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2.7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2.2.8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9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3.2口蹄疫:14日内,在我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3.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我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5非洲猪瘟:30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3.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7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发生。

2.3.8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2.3.9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发生。

2.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2.4.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2.4.4 在我市l个县(市)区内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2.5.5 非洲猪瘟疫情在30天内在我省发生。

2.4.6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园区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组成。

3.1领导机构

成立园区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1.1区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农工办、政社局、党政办、应急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资规分局、规建局、执法大队、市监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3.2区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园区管委会和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部门有关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园区办事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督促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处置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4)监督检查镇(街道)、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5)对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6)重大问题及时向园区管委会请示报告。

3.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工办: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检测;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工作,督促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恢复和维护秩序,稳定居民思想情绪;做好舆情分析和网监督管理,及时把握居民思想动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动物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因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和舆情监管工作。

(1)政社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因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和员工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开展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受灾居民进行心理干预。

(2)党政办:指导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指导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应急局:承担等较大等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牵头、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修编。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知识宣传教育。

(4)公安分局:密切关注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运行畅通,开展涉险被困人员的救援行动,做好保卫、交通等安全工作;

(5)财政局: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6)资规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园区附近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抢险救灾。

(7)规建局:参与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物倒塌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8)执法大队:在实施政府主导救援方式时配合做好抢险和救援工作。

(9)市监局:组织协调动物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有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等。

(10)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11)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消防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消防类事件的抢险救灾的指导工作。

(12)其他区级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3.4专家委员会

区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3.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3.3.2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3.3 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3.4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3.3.5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3.6 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预警

根据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势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园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程序

确认I级、II级、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1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园区管委会根据农工办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由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工办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2.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4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予以解除。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5日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区领导小组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园区管委会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园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计划建立紧急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2.6资金保障

园区财政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

每年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

园区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6.3 培训演练

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宣传教育

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作用,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后期评估报告报园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门。

7.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7.3抚恤和补助

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8  奖惩

园区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园区农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苏锡通办〔2023〕57号 关于印发《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