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锡通园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警示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对4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机边保温炉设置了单机式报警器,但无法与室外快速自动切断阀联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的判定情形。

江苏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5月31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从事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对南通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5月31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已过期,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江苏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对江苏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四

2023年7月7日,苏锡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与两家租赁企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安全检查,无检查记录,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行政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人朱某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