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11月27日,海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三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方海门达盛制球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江苏三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江苏三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10月19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绿树纺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安达斯橡胶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未与承租单位安达斯橡胶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江苏绿树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江苏绿树纺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10月20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锦发电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未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锦发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南通锦发电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