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7月19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东部与厂区北部出租给南通友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但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南通友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9月14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爱兔制衣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区内北侧厂房分别出租给海安市友好塑料制品厂、海安市正阳塑料有限公司、南通贝易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南通爱兔制衣有限公司在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只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明确作为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爱兔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南通爱兔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7月13日,如皋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弘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融金属转运通道存在积水现象(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的判定情形。
如皋市弘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执法人员对如皋市弘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予以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