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我市公布第三批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16: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我市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全市近期查处的3起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7月18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外聘电工汤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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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海门某铜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7月17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向某某无相应资格上岗证从事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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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7月31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特种作业人员毕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过期未进行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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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启东某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