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我市公布第四批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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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全市查处的3起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8月24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的电焊工赵某某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现场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赵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上岗进行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二
2023年8月17日,崇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电焊作业人员金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上岗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2023年8月15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起重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焊接作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焊接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如东某起重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如东某起重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