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我市公布第五批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09:53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市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全市查处的第五批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8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动火作业的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予以行政罚款。对使用伪证人员周某某的行政处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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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3年9月4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李某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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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3年8月18日,崇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风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某的特种作业证未复审,仍在从事电焊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风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风机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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